2011年6月10日,家人将冯俊慧送至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治,冯俊慧患有脑动脉硬化、脑梗死、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焦虑症等疾病。经20天的治疗,病情不见好转,家人将冯俊慧转院至另一家医院治疗,经诊断,冯俊慧患有重度抑郁症、焦虑状态、反应性精神病、强迫状态。
索赔212万元
一期电视受访节目,就让母亲承受如此严重的疾病和巨大的痛苦,冯俊慧的女儿董妙彤在与文化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以母亲冯俊慧为原告,将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文化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2万余元。
文化公司辩称:冯俊慧所患反应性精神病症以其本人任性倔强的易感素质为内因,自身身体状况对其抑郁反应的产生构成直接内因。冯俊慧在节目播出后家庭成员评价是其病症发作的直接外因,发病后违背医嘱、拒绝住院就医,是其病情发作加重的间接外因。文化公司作为合法制作单位,在节目摄制中已尽到善意提醒及合法审查义务,对冯俊慧发病没有主观侵权故意和客观侵权行为,对冯俊慧发病没有过错和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冯俊慧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对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使判令文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应依法有据地合理计算冯俊慧可被支持的精神抚慰金、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其中,对于冯俊慧的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赔偿请求,文化公司提出,致冯俊慧患上抑郁,系因自身精神内因及第三方外因造成,与文化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文化公司亦不应对冯俊慧主张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俊慧、文化公司分别向法院申请,对冯俊慧精神状况的伤残等级,其受伤害结果与文化公司录制的节目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及其是否具有诉讼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人冯俊慧患有应激相关障碍即长期抑郁反应,目前尚无国家标准,本案不宜作出精神伤残评定;文化公司播放录制节目内容及节目播放后负面影响对被鉴定人所患精神疾病存在因果关系,事件参与度为50%;被鉴定人冯俊慧缺乏自我认知和情绪控制能力,评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
是否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化公司与冯俊慧签署的节目录播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从节目的先期录制和后期播出过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第一,报名参加录制节目和接受采访本身是冯俊慧自愿同意,她也明知节目内容就是反映其家庭矛盾的。录制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冯俊慧不同意播出节目,应该承担节目组已经支出的费用,可以看出冯俊慧享有选择撤回播出已经制作完成的节目的权利,但同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节目的录制、报名、特殊内容涉及个人隐私,节目录制者应该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尊重报名个人对节目播放的选择权,不能因为节目制作完成并投入了人力、物力而阻止他人享有节目的撤回权。第三,该节目的内容亦是涉及家庭伦理道德、倡导解决家庭矛盾,引领社会风范和共同构建和谐社会的教育栏目,不应因为录制节目存在先期投入而剥夺被采访者拒绝播放的权利。第四,该节目录制不是有偿的契约关系,录制节目没有支付被录制者相应报酬,在这种情形下,节目的录制公司在被采访者不同意播放节目的请求时,应该终止节目的播出,因节目不能如期播出的损失可以另行依约定主张。故文化公司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法院参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参与度为50%的基础上,由冯俊慧和文化公司对50%损害结果各承担25%责任。关于残疾赔偿金,本案鉴定意见中,对冯俊慧精神伤残评定无国家标准,未评残,故法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