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称,当天晚上,他让妻子把事情说清楚,“妻子说她和冯某从2008年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冯某一直纠缠她,她说想和冯某分手,但冯某一直不同意。”闫某说,他跟冯某联系,冯某当时答应会跟妻子断了,但是冯某还是一直纠缠妻子,直到案发当天。
对于案发当天的情况,闫某供述称,晚上8时许,他带着孩子去商场接妻子下班,到店里后看见妻子正在看手机,“我把手机拿过来,看到冯某发来的信息说要来找妻子,短信里妻子说了别来,但是冯某还是要来,我很生气。”
案发后,闫某带着儿子开车离开商场。
□证言
不让对方来但还是来了
赵某在证言中称,案发当天下午6时许,冯某给她打电话说想她了,要来看她,“因为我知道丈夫一会儿要过来接我,加上我也想和冯某断了,就跟冯某说别过来。”
赵某说,到了当晚8时许,冯某发信息说已经到了,“我怕丈夫和情人撞上,就给冯某发信息让他到厕所那儿等,晚点会跟他见面。”赵某称,她在发信息时,正好丈夫闫某带着儿子进到店里面,闫某抢过手机翻看了短信。
几分钟后,冯某拨打店里座机,闫某接听电话,两人发生口角。赵某称,两人约好见面,丈夫坐在店里沙发等着,冯某赶到后,两人在店门口厮打,丈夫持刀将闫某扎伤。
对于她与冯某之间的关系,赵某供述,她与冯某认识时,正在与闫某谈恋爱,而当时闫某对她不好,总打骂她,因此觉得不幸福,当时冯某的媳妇被他打跑了,“后来冯某的媳妇又回来了,还说我破坏她的家庭,我就和冯某断了。”赵某说,2014年,冯某跟他媳妇离婚,因此她与冯某联系频繁,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被告人赔死者家属5万
2015年10月9日,闫某到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害人冯某明知闫某与赵某系合法夫妻而与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案发当日明知闫某在接妻子赵某下班仍执意到达现场,冯某对于导致矛盾升级引发本案存在过错。
闫某作案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的相关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偶然发生,被害人有过错,闫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此外,闫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13年,并赔偿被害人家人5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