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警方强调,从这一天起,该案就已经进入下一个司法诉讼环节,而侯晨于2016年6月11日死亡,并不在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期间。
警方同时表示,关于刑罚执行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而霸州市公安局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始终未收到关于判决或刑罚执行等的相关法律文书。
关于侯晨医疗费用支付问题,霸州市公安局曾先后两次向市政府提交了专门请示,市政府领导已审批同意,交由财政部门予以拨付,但并未就为何出现欠款做出详细说明。
对于医院病历上为何始终显示联系人系该局民警的疑问,霸州警方回应称,医院病例显示的联系人为此案的侦查民警,因侯晨自2015年1月26日被送到中医院后,并没有家属来变更联系人,故医院一直登记为该民警姓名。
此外,霸州市公安局表示,侯晨死亡后,警方协助医院处理尸体的做法,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而关于侯晨的死因,霸州警方在没有收到其家属或者医院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不能启动调查程序,更不能擅自尸检。
法院:犯人治病期间死亡己方无责
记者查看侯晨的判决书后发现,其中并未注明6个月拘役的起止日期。而死者家属和律师均认为,确定侯晨死亡时究竟处于司法程序中的哪个阶段,对于事件的后续处理至关重要。
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与霸州市人民法院取得了联系。该法院审判庭简庭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侯晨患有精神分裂症,霸州市法院在将其送交看守所之前,通过电话与看守所方面沟通,“看守所所长明确表示,侯晨的情况他们不能接收”。此后,侯晨在医院接受治疗,不知道何时能够好转并达到进入看守所的要求,所以服刑的起止日期不能确定。
简庭长称,法院判决在4月中旬生效后,侯晨实际上一直没有被送交看守所,相关移交手续也没有履行完。他坦承,判决生效后,侯晨的监管工作确实应该由法院承担。
“从判决生效到死亡,这期间侯晨并没有服刑”,简庭长说,他们将正式服刑寄希望于犯人的病情好转,“这个怎么说呢,这段时间就是侯晨的治病期,他就是在治病的过程中死亡的。侯晨虽然被判了6个月(拘役),但是用之前监视居住和羁押抵顶之后,余刑也就是两个月零23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