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被告人老家法院认定年龄修改错误
吴信平告诉北青报记者,金某和周某被起诉后,儿子的一个朋友告诉他:金某和周某在作案时均是成年人,周某是1988年出生的,而金某则是1986年出生的。宁波市中院审理此案时,吴信平曾以被害人家属身份出庭。吴信平说,当时他对被告人金某和周某的年龄提出质疑,审判长曾表示,法院会做调查。
为了查明金某和周某的真实年龄,吴信平分别去周某和金某的老家开展调查。吴信平查到,周某的原始户籍资料显示,他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11月12日。在金某、周某案审理阶段,周某的父亲向四川古蔺县二郎派出所提出变更户口信息的申请,将周某的年龄由1988年11月12日变为1990年11月12日。
该申请表显示,2008年3月25日,时任派出所负责人徐其林签字“同意变更”。同年4月1日,古蔺县公安局对二郎派出所下发“通知”,同意变更周某的出生年龄。
吴信平表示,“周某是1988年出生的,2007年案发时,他当时已年满19周岁,依法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但改小两岁后,他就成了17岁,量刑更轻。”
吴信平后来将古蔺县公安局和周某告上法院。古蔺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之父于2008年1月8日向古蔺县公安局二郎派出所申请,将周某的出生日期由1988年11月12日变更为1990年11月12日。古蔺县二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于2008年1月11日出具周某出生日期的变更证明。古蔺县公安部门受理后,于2008年4月1日同意将周某的出生日期变更为1990年11月12日。古蔺县法院在2015年4月22日作出判决,撤销古蔺县公安局作出的同意变更周某出生日期的通知。
吴信平告诉北青报记者,通过调查,他发现金某的年龄也有造假嫌疑。余姚市公安局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2007年12月18日,办案民警曾与瑞安市马屿派出所核实金某的年龄,该所查询后反馈,金某的出生日期在户籍上登记为1993年12月2日,系当地村委会于2004年5月上报,但上报无相关出生依据。
据了解,周某、金某在一审宣判后,均没有上诉。而吴信平因为对周某和金某的年龄提出质疑,以两人年龄造假,案件定罪量刑不当,于2009年3月向宁波市法院提出申诉,同年6月,宁波市中院驳回其申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