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4日,你在哪里?和谁发生过性关系?避孕套又扔在哪儿?”
“2014年6月5日凌晨1点左右你又在哪里,和谁在一起?”詹佳佳向其抛出一连串问题。
“时间太长了,我记不清了。”
詹佳佳继续出示了被害人报案时所描述的犯罪人的特征、经公安机关补证的李玉明归案后被害人对其照片进行辨认时的证言等证据。
“根据刑诉法第131条之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而非笔录,证据来源不合法。”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
“根据刑诉法第54条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该案已经补正。”詹佳佳出示了经提取补正后的侦查人员在进行擦拭物提取、伤情鉴定时的笔录。
“请法庭依法裁定吧。”辩护律师表示再无辩护意见。
“公诉人提审时了解到,被告人自小被父母溺爱,初中毕业后辗转多家KTV上班,其间与多名女孩以处对象为名发生性关系,后被KTV开除。后来,被告人李玉明多次入户盗窃,时至今日,仍心存侥幸。”詹佳佳义正词严。
2016年4月13日,平原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振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公诉人简介
詹佳佳,女,1986年生,2012年至2014年从事律师工作,2014年经初任检察官遴选进入平原县检察院,现任公诉科助理检察员。从检两年来,一直工作在公诉办案一线,曾两度荣获院“先进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