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处伤痕是谁造成的◆
尸检报告中,昊昊的身上发现了95处伤痕。这些伤到底是谁造成的?是何时间造成的?
第一次庭审时
于某:伤,肯定是我打的。是我造成的。
公诉人曾询问于某的态度,他表示“后悔,毕竟是那么点儿的小孩”。
第四次庭审时
于某及辩护人对伤是否均为一人所打提出质疑。
张红询问笔录:于某对我儿子一般,有时候喝完酒就打我儿子。事发前一次喝完酒后,我被他撵出了家,回来后发现孩子头发被剃掉了,脸上有伤。我走的时候孩子是好好的,回来了头皮有青紫,嘴唇也破了,身上也有皮带打的印子。
司法鉴定:昊昊损伤形成的时间是在死前数小时内及一周左右。损伤主要有三点:酒精中毒;颅脑损伤;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系多发联合死因,最重要的为颅脑损伤,相对来说更致命。颅内损伤是新鲜损伤,是在几小时之内引起的。
◆被告人是否构成主动投案◆
于某及辩护人:于某曾让张红报警,并未进行阻拦。
起诉书:于某将半截台球杆和昊昊所穿衣物焚毁,并阻止张红报警。
张红询问笔录:我看孩子死了,我非常激动。他把孩子抢了过去,放在炕上。我要报警,于某不让我报警,把我按在炕上。孩子是我生的,我要给他一个公平。
于某弟弟:张红找我报警前,于某曾找我,他跟我说,哥杀人了。我说,你爱杀谁杀谁。因为他喝多了总说这种话,我不太相信。他曾说,你替哥打个电话,报个警。我回答我电话停机了。
直到张红再次找来,弟弟才相信于某真杀了人,随即报警。
于某的辩护人:于某应被认定为投案自首。
公诉人:于某既不符合自首,也不构成坦白。案发后阻止张红报案,没有主观投案意愿,也并不知道张报案,是在张求助于某弟弟后报警,且警察将其抓获时处于酒醉酣睡状态。此外,也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主任记者杨帆)
新闻到底:《6岁男童在母亲男友家中被打死》
新闻闪回:2015年3月28日,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后李相村,一名男童(实际只有4岁)死在男子于某家中。男童是于某女友张红(化名)的孩子。事发后于某和张红均被警方带走。
唐大哥和张红(化名)又坐到了一起,距离半米。
这次,两人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出席儿子昊昊(化名)被杀害一案。
虽然两人仍为夫妻,但已形同陌路,甚至两次当庭激烈争吵。
5米外被告席,是涉嫌杀害昊昊的被告人于某,他的身份是已婚的张红的男友。
起诉书显示,于某强迫昊昊喝下60度的白酒,并用拳脚、半截台球杆殴打昊昊,致其死亡。
尸检结果显示,4岁的昊昊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远超醉酒标准,身上留下95处伤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