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书显示,冉冉所患的多发性硬化症属于自身免疫疾病,目前,多发性硬化症系无法根治的疾病。从冉冉肢体麻木症状出现的时间看,与其他因素相比,疫苗接种诱发其多发性硬化疾病此次发病的可能性偏大,但冉冉2006年病情多次复发与缓解与疫苗接种无关。
同学出庭作证“注射前曾告知发烧”
一审开庭时,冉冉还曾提交同学杨某、周某亲笔书写并经公证的《情况说明》。冉冉的母亲介绍,一审开庭时,杨某等人还曾出庭作证。
周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我是丰华中学高三年级3班学生,我校高三年级学生于2005年10月26日在本校的组织下进行麻疹疫苗注射,是由六一八厂医院医生给我们打针。在排队打针时我排在同班同学冉冉的前面。我在打针时侧头看见我后面的冉冉跟协助打针的医生说了句:“我有些发烧,您能不能给我体温表试一试”,该医生摸了摸冉冉的后脖子后说了声“没事”。
对此,北方车辆公司对两份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情况说明》内容的真实性,丰华中学对此未发表质证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丰华中学在疫苗接种过程中负责提供场地、组织学生,并不直接从事疫苗接种工作,并非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对方,故无需赔偿责任。医院难以证明在为冉冉接种过程中完全尽到相关职责,故应对冉冉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损害后果及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北京六一八厂医院的责任比例为20%。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北方车辆公司赔偿冉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66万余元。
医生学校有无提前告知不良反应成焦点
今天上午9点半,此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冉冉的母亲孙女士到庭旁听。冉冉的代理人在发表上诉理由时,表示对疫苗的质量、医疗机构资质、实施注射的医生资格及鉴定结果均提出质疑。并依然坚持此前的1200万元索赔。
代理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注射疫苗医生的资质、疫苗是否合格等没有审核,医生和学校接种前没有告知接种会有不良反应。
北方车辆公司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鉴定书可证明,冉冉的损害后果与疫苗接种没有关系,一审法院采信了该鉴定书,但判决自相矛盾。
学校代理人也答辩称,2005年10月10日学校接到打疫苗通知,10月15日学校利用中午班里的小班会向学生下发并宣读了知情通知书,对此学校已尽力了。因此不应让学校承担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
新京报记者李禹潼实习生刘思维编辑刘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