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也注意到了证人证言的反复。还在发还提纲中提出,“四被告人是否有作案时间问题存疑”。但这些不在场证明最终未被法院认定。
“这两起犯罪都没有我,我心里最清楚。”何国强曾告诉前来会见的律师,当时家里正为他盖婚房,他也不缺钱。
2009年10月30日,在答复被告人申诉时,河北高院认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作案时间,经查不能确认。”
关键证据鉴定“早产”
在律师及法学专家看来,该案件也是疑点重重,极可能是一起冤案。申诉代理律师称,当年定罪的关键物证只有刀子和烟头,刀子与陈国清有关,烟头则指向杨士亮作案。但从鉴定时间看,两份鉴定书都是在尚未取样的情况下出的结果,可靠性存疑。
承德市公安局1994年78号鉴定书记录:“7·30案”次日,承德双桥分局向承德市公安局送检一把带血迹的刀子,要求检验血型。经鉴定,刀上的血迹和被害人血型均为B型。但卷宗里显示,公安机关11月2日又从陈国清家提取了一把带鞘自制刀具。陈国清供述,两起案件他均是用的这一把刀子。
陈国清辩护人张连山曾在一审庭上追问:一起案子(“7·30案”),怎么出现两把刀子?到底哪把刀子才是凶器?
在终审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这两把刀子实为同一把刀子。鉴定人以“写错了”来解释鉴定时间的“早产”。
还有烟头,这是“8·16案”的唯一物证。卷宗记载,烟头当时是在出事出租车的后座脚踏板处发现的,但奇怪的是,公安当时并未按程序对烟头拍照。而后的鉴定书记录,这个烟头是1994年8月23日送检,经鉴定,被害人(出租车司机)血型为B,烟头唾液的血型为A,陈国清、何国强均为O,杨士亮唾液血型为A。
但陈国清是10月30日被传讯,11月3日被收审,何国强、杨士亮更晚。
辩护人当年在庭上提出疑问:烟头提取时没拍照、现场勘查时又无见证人,两项程序违规,如何能证明送检的烟头即为案发现场那个烟头?且8月23日嫌疑人还未被收审,鉴定又是如何做的?
对于鉴定时间的疑云,1996年7月25日,鉴定单位在原鉴定报告中补充称,对杨士亮等人的唾液血型鉴定是在1995年2月8日进行的,并加盖公章。但同刀子鉴定的说明一样,“写错了”并不能说服被告人家属及代理律师。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河北省高院当年发还提纲中,也曾追问:“上述两个问题,公安机关虽有说明,但可靠程度如何?”
未受重视的“真凶”举报
在陈国清等四家人为案件奔走时,刘成金的举报一直未中断过,但起先四家人并不知情。2015年8月出狱后,刘成金才见到四名被告人的家属。
刘成金告诉北青报记者,1995年12月,他因盗窃被抓。为了立功,1996年4月他在看守所写了第一份举报材料,举报飞机场包工头王江被杀案、山神庙沟及大石庙出租车司机被劫杀案三起均为刘福全、王树忠等三人所为(刘福全、王树忠两人后因飞机场杀人案等被判死刑,已执行,同案张某某被判无期)。
时隔多年,提及陈年细节,刘成金记忆力惊人。他说,1994年8月刘福全、王树忠等三人到他家躲避时,王树忠裤脚有血迹,还让给他找一把刷子。当时他妻子在隔壁屋坐月子,三人在西屋吃的饭。其间,刘福全口袋里有呼机的响声。凌晨4时,刘成金领着三人盗窃了附近一家粮店后,把他们送走。刘成金看到他们在栅栏门后拿走一卷东西,是一个坐垫和一个靠背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