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李征琴当庭表示,自己没有犯罪,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
“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当时不听话,撒谎,我改了3年都没有改掉他撒谎的毛病,我担心他以后会学坏,他平时会抄别人的作业,我很着急,我是想把他教好。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已经改了他很久了,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说。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李征琴在法庭上表示:“我不服,我不接受。一是我不是故意伤害,二是我没有打得那么重。我一开始没有看到鉴定报告,不知道这么重的伤,直到鉴定报告拿来我都不相信是轻伤一级,我找了很多专家,他们都说达不到轻伤一级。如果当时给我(鉴定意见),我就会提出重新鉴定,当时孩子身上的伤还在”。
被告人李征琴当庭“申请重新(伤情)鉴定”,并指出鉴定程序存在严重问题,主要包括刑事立案时没有出伤情鉴定即拘留,做伤情鉴定时其没有到现场以及在验伤时仅有一名法医在现场等。
“打孩子确实不妥当,如果法院判我无罪,我还是会认真教育宝宝的,不会因为出了这件事就放松教育。但要是我被判刑了,我工作失去了,连社保都没有了,可能就带不了宝宝了。我有罪(的话),怎么面对宝宝,怎么教育他。”李征琴在法庭上数度哽咽。
此外,法庭上,公诉人还通过询问详细了解被告人李征琴当时办理孩子收养手续的过程。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李征琴和现在的丈夫此前分别有一个子女,但在办理收养手续时使用的无子女证明上面的印章与当时存留的印章不一致,是伪造的。
对于伪造无子女证明,被告人李征琴矢口否认,称对该证明不知情。李征琴的辩护人则认为,其夫妻二人各自有自己的子女,但是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有虚假印章的无子女证明也不是其提交的,且这个无子女证明的真假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2015年9月30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认为教育孩子不能违法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征琴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2015年1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审中,李征琴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结论错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视被害人程序选择权;缺乏人文关怀,无视儿童权益,造成本案被害人施某辍学的后果,未能真正做到儿童利益最大化。
而被害人施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判决将被害人与李征琴分开,造成被害人辍学,被害人生父母家庭条件较差,不利于抚养被害人,原审判决没有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围绕上诉意见和理由,控辩双方展开辩论。
在最后陈述时,李征琴说:“一审对我判了实刑,表面看起来是维护了孩子的权利,孩子跟我分开了,其实恰恰才是孩子最不安全的状态。我觉得孩子回到我的身边,不管对他的学习也好、生活健康也好、教育方面也好,都要比他现在安全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