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聊城市张蕾(化名)被劫匪劫持,劫匪逼问出张蕾银行卡密码后将其杀害,随后持卡到银行取现被吞卡,劫匪用自己的身份证从银行将卡取出,并将卡内十万元现金取出挥霍。张蕾的父母多次找银行理论均未果,将银行告上法院。聊城东昌府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判决银行承担吞卡后给张蕾的父母造成损失的80%。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 蒋国强 曲平
案情回放
女子被劫匪绑架杀害 银行卡内十万被取走
2014年3月,张蕾在下班途中被劫匪绑架杀害。在劫持过程中,劫匪逼问出张蕾银行卡密码。劫匪搜出的张蕾持有的银行卡内有十万元存款。
劫匪在获取张蕾银行卡密码后,到银行ATM机取现,在一次性取出1万元后,劫匪再次进行操作时,银行卡被ATM机吞没。劫匪打电话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并登记了自己的名字。
次日,劫匪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吞卡的银行去领卡,银行工作人员看了劫匪身份证后,就将银行卡交给了劫匪。随后,劫匪持张蕾的银行卡,分多次将卡内余款9万元取出并挥霍。
案发后,劫匪被公安机关绳之以法,经过司法程序后,被判刑。
多次讨说法均遭拒绝 被害人父母状告银行
劫匪被判刑后,张蕾父母心情逐渐恢复平静。在回忆案件细节时,认为其女儿银行卡被银行ATM机吞卡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相关操作过程处理,导致劫匪将卡领取,将女儿卡内存款取现挥霍。银行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他们的损失。随后,张蕾父母多次到银行主张权利,均遭到银行的拒绝,无奈之下,张蕾父母将银行告上法庭。
庭审时,张蕾父母称,银行在劫匪领卡时,没有审查劫匪是不是银行卡的所有人,违反了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义务。而银行方则认为根据目前的规定及为储户保密的原则,银行只能审查持卡人的身份,持卡人是不是开卡人,银行无权进行审查。银行将银行卡退还给劫匪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审理中,双方各自提交了山东省会计业务操作规范的规定支持自己的主张。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吞没卡的处理,自助设备管理员对取出的吞没卡,应当及时登记《吞没卡登记簿》,妥善保管。因持卡人操作失误或者自助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吞卡,持卡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卡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委托他人代领时,还应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审核无误后,在吞卡当日即可办理领取手续。吞卡四日内无人领取的,由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剪角作废,定期逐级上交。”
法官说法
客观上“帮助”了劫匪 银行担责赔偿72000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银行卡作为当下人们存取款方便快捷的工具,便利性、安全性是其显著特点。银行安装设置ATM机,允许持卡人跨行取款,说明银行已经加入银联组织,并遵守银联章程,对取款人负有存取款义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建立了存取款合同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既然银行与取款人之间存在存取款法律关系,银行即有保障存取款人资金安全的义务。在本案中,直接侵犯张蕾父母财产权利的是犯罪分子,因罪犯未能足额赔偿张蕾父母,张蕾父母可以选择侵权法律关系起诉罪犯,也可以选择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向银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