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此条款引发用户争议,被质疑侵犯了用户著作权。
律师:“霸王条款”,涉嫌违反著作权法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官方微博“微博管理员”9月16日下午再度回应质疑称,版权或者说著作权理所应当是属于内容创作者所有的,权利本身都归属于作者。微博作为发布平台只享有一定范围的使用权。用户对自己的原创内容毫无争议地拥有著作权,在微博平台上发布的也不会例外。用户对于自己具有完全权利的内容,自然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
但回应还称,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显然是不能允许的。非法抓取是指采用程序或者非正常浏览等技术手段获取内容数据的行为。
范辰律师认为,微博用户对所发布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当然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该作品,此条款显然侵犯微博用户的著作权。
范辰称,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案中,此条款显然属于“霸王条款”或者格式条款。如因此发生纠纷,此条款因排除微博用户的主要权利、违反合同法及著作权法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
北京律师钟兰安也认为,此条款涉嫌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他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根据该规定,微博平台的该项规定涉嫌为消费者(即微博使用者、作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应属霸王条款。因此,该条款因涉嫌违法,没有法律效力;若发生相关纠纷,不应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朱巍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微博是没有办法根据这个条款来处分用户的著作权的,著作权属民事权利,用户可以自由处分,如果用户不同意协议内容可以不发原创性的东西,用户同意就要遵守这个规则。他认为用户不需要太紧张,微博此举不针对用户,主要为一旦发生不正当竞争,微博拿这种条款去维权,比如第三方滥用用户授权去抓取,因为现实中用户往往很少去看协议,有些会一揽子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