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先生妻子说,为了孩子,她白天不敢哭,只能等到孩子晚上睡着之后才能流泪,“我的心压抑得喘不上气,谁也不知道我有多痛苦,只有我的身体知道,33岁的我,头发已经全白了”。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一审庭审中,被害人孔先生家属提出220万元人民币的民事赔偿,其中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仪容整理费及被抚养人包括子女、妻子、父母的生活费等,还包括6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对于这个数字,被告人一方并没有同意。双方同意通过法院调解。
答疑
为何罪名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人认为,孙某没有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放火、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行为,因此本案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观要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起车祸,殃及多少家庭,愿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