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丽艳应值班民警协助要求,到提审室参与救助工作,姚丽艳通过紧急处理后,张某的病情得到缓解,后被送往市立医院抢救。医院诊断张某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张某事后反映她在进入看守所之前,就有一直服用速效救心丸的习惯。
2014年10月中旬,与姚丽艳同监室在押人员王某(女)突发癫痫病,姚丽艳等人发现后采取急救处理,及时通知管教干部将王某转送到医院进行处理。
同年11月中旬,与姚丽艳同监室的聋哑在押人员刘某(女)吃饭时不小心被鱼刺卡住,姚丽艳用一根棉签成功将鱼刺拔出。
庭审时,姚丽艳对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辩解意见,辩称其存在自首、从犯情节,且在羁押期间,积极救治三名危重在押病人,均构成重大立功,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姚丽艳为请托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收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姚丽艳主动到福建省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姚丽艳提供时小雨涉嫌违纪违法的相关情况和线索,并在羁押期间能多次积极抢救在押的病人,有立功表现,但不属于“重大立功”。
姚丽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在提起公诉前退清全部赃款。综合全案,可以减轻处罚。根据姚丽艳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适宜社区矫正工作等,对她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定姚丽艳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160万元悉数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