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也否认医院的说法:“要是医生说剖腹产,我们肯定会答应的。我们什么都不懂,肯定都是听医生的,也根本不存在因为钱的问题不给剖腹产。”
重案解读
产妇产子意愿应获尊重
产妇做剖宫手术,必须要家属签字?一位多年代理医疗纠纷相关案件的律师告诉探员,从法律层面来讲,患者本人拥有知情同意的权利,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医院应首先尊重患者意愿。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此外,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产妇从待产室的窗子坠楼,律师认为,医院有安全保障患者安全的义务,医护人员应该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因而在这方面医院应担负一定责任。
产妇能否决定自己的分娩方式?
北京某妇产医院医生表示,产妇待产住院就会接受一系列检查,医院再根据实际情况向产妇及家属提供顺产或剖宫产建议,并告知两种生产方式的优点及风险,在征得同意后签署通知书。
然而,产妇情况难以预料,医生还需根据其身体情况做决定,同时也需和产妇及家属沟通。
业内人士解释,一般而言,若医生发现产妇身体情况不适合顺产,则会向家属沟通,如果家属意愿和医院有出入,则会要求签署“情况已知,要求说明阴道分娩,谅解意外”的告知书。
而“情况已知,静滴缩宫素推产,谅解意外”的告知条款,则可能是出现于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宫缩乏力,难以进行顺产,医院会对其使用催产素的情况。这时家属若仍不同意进行剖腹产,医院则会签订相应的告知内容,表明已告知其家属,产妇继续顺产会存在风险。
针对现在热议的医院有顺产率和剖宫率指标的说法,北京某妇产科医院医生给予了肯定的回答。“目前,国家的确有在控制剖宫率,但不是说把这个指标降低到零。而且,国家控制的是无指征剖腹产,身体情况需要进行剖腹产的产妇,还得进行。”该医生补充说道:“即便产妇在具备顺产的身体条件,医院也只能进行鼓励和建议,仍然不能强迫其采用顺产形式。”而对于顺产率,医院方面只能针对身体条件允许的孕妇方可鼓励其顺产。
至于产妇自身能否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式,该医生解释称:严格意义上来说,这需要产妇及家属同时签字了才可进行手术。但是,产妇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的状态,即便非全麻,意识也可能出现不清醒。如果手术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况,还得和家属沟通。
所以,医院会要求产妇签订委托书,目的是为了保证产妇在不能做出清醒判断的时候,可以由自己的家属等来做决定。该名医生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