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郑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公证书、母亲写的字据、存折,以及敬老院工作人员、家政人员和邻居的证言,除详细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外,还证明母亲的养老金数年来1分钱未动,且母亲另有存款数十万元。此外,郑女士还向法庭提交了给母亲洗脚、掏耳朵和带母亲吃饭的照片,以证明自己对母亲尽了赡养义务。
在法庭上,郑女士的母亲仅在答辩时称,郑女士所诉事实和理由不清楚、不成立,但对证据未当庭进行质证。法庭上,双方均表示不同意调解,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一周后,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先是认真、深入了解了郑女士和其母亲的情况,发现郑女士和母亲以及郑女士的妹妹三人之间相处的还算融洽,郑女士对父母双方颇尽孝道,敬老院和街坊邻居也有目共睹。而老太太的退休金并不算低,但长年一分不动,加上其他存款,老太太已经积攒了有数十万元。
老人吐露心声达成和解
法官耐心询问老太太为何如此,老太太犹豫许久吐露了心声。她考虑到自己与郑女士父亲系再婚,且双方之前均有其他子女,自己与郑女士父亲再婚后又有了两个女儿,而自己又与郑女士父亲离婚了,郑女士父亲回京后又不肯与自己复婚,考虑到复杂的家庭环境,老了无人管的担心和恐惧深深地扎根于自己的心底,所以才拼命攒钱,打算哪个子女对自己孝顺就把财产给哪个子女。
最终双方经法官劝说,裂痕逐渐弥合,并决定回去仔细考虑斟酌。第二天,老太太交来了和解方案,为妥善解决矛盾,自己决定由小女儿即郑女士的妹妹赡养,所有养老金和存款也都交给小女儿保管和支配,但郑女士必须对老太太尽义务,对其他子女是否尽义务不做强求。郑女士随后也撤回了起诉。
法官释法
赡养义务包括精神慰藉
本案主审法官刘艳表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赡养标准应以老人的实际需求为限,并综合考虑家庭、子女收入、负担等因素。
本案中,郑女士母亲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在郑女士母亲能够独自负担的范围内,法院一般不会再对子女做强制性的要求。但需要明确的是,赡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即便是老人在经济上能够负担一部分或基本能自足,子女仍应履行“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针对此种情况,法官才既劝说老太太不要过多地希望不在身边的子女尽多大的义务,而要珍惜眼前人,多顾及身边的、对自己正尽义务的子女的感受,同时也劝告郑女士和其妹妹多体谅老人的想法,告知家庭和睦是幸福的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