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初,吴某和一群人聚餐喝酒后一人骑电瓶车回家,结果却不慎溺亡。死者家属伤心不已,将同桌饮酒者7人全部告上法庭。近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其中5人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同行的人也有责任?这样判的依据是什么?
喝完酒,他坚持要去还电动车没想到却溺亡在水塘
2016年2月底晚,刘某同朋友一行7人吃饭。此时,他接到同住的吴某的电话,得知吴某还没吃晚饭,便邀请吴某也来吃饭。吴某应邀前往,在席上喝了一斤黄酒。
饭后,大伙又一同去KTV唱歌,吴某又喝了些啤酒。 唱完歌后,王某和钱某回了家,吴某又同剩下的5个人一起去吃夜宵,喝了一瓶劲酒。喝到半夜,大家才分头回家。
吴某和刘某及金某一起打车回到最先吃晚饭的地方。吴某说之前是骑着借来的电瓶车过来的,要把车骑回去还给人家,刘某和金某劝说了两句,见吴某十分坚持,而且也没有醉得很厉害,便同吴某道别,各自回家了。
结果,过了几天,他们才知道,吴某当晚并没有回到家,而是溺亡在路边的一条水塘里。
家属将同桌7人全部诉至法院,被告都觉得很委屈
吴某的家人没想到等来的竟是吴某丧命的消息,伤心不已,将与吴某一起吃饭的7人都诉至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
庭审中,各被告都觉得很委屈,吴某虽然是受到刘某邀请来吃饭、唱歌、吃宵夜的,但是除了刘某都不认识他,席间他们也没有灌酒、拼酒。刘某和金某认为,吴某的死不能全怪他们,他们已经劝说吴某不要骑车回家,但是他坚持这么做。
法院认定5名被告共同担责
为啥这样判?理由在这里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虽无法确定吴某掉入水中溺亡的具体原因,但根据公安机关在其血液中检出的酒精含量,可以推定吴某在过量饮酒状态下控制及自我保护能力降低,加之对周边环境缺乏了解而落水溺亡。
聚餐的组织者和参与者虽然与吴某不认识或不熟识,但是除了王某和钱某,其他人一同饮酒到深夜,彼此间就负有一定的不使其他共同饮酒人受到损害或陷入危险的注意义务,如提醒、劝诫、照顾、看护、帮助等。
其中,作为聚餐组织者的余某和金某对吴某的提醒、劝诫等注意义务应略高于其他人;金某除作为组织者之外,其和刘某是与吴某最后分开的,二人却未能对吴某酒后欲骑行电动车的想法和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放任吴某独自离开,未尽到对饮酒者照顾、看护、帮助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