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改之处有10处:一是明确了认定评议小组的构成;二是新增了认定工作责任主体;三是修改细化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四是新增了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认定程序;五是新增了年级(专业或班级)公示要求;六是要求在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七是要求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八是要求高校要积极主动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九是扩充了高校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参考指标;十是新增《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问:《办法》第十二条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社会广泛关注,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五项规定是给高校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提供的参考标准,强调高校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参考执行。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第四项“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指的是学生无正当理由不住学校提供的宿舍而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或者学校提供有网络学习条件但经常在营业性网吧进行与学业无关的消费活动,具体认定标准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学生生源结构、学校所在城市物价水平、高校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及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实施细则。”专门赋予高校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避免由于高校校际差异而在执行中出现偏差,确保在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实现学生资助政策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