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两千余万的公司股东
泉州中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泉州宏昱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宏昱公司”)、陈长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宏昱公司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出口押汇协议》,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向宏昱公司发放出口押汇融资款1239万美元。
澎湃新闻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陈长芹实为宏昱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与监事,2012年8月2日陈长芹为该公司出资2255万元。
上述判决书显示,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与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宏昱公司向兴业银行泉州分行的债务提供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3亿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押汇到期后,宏昱公司未还本付息,兴业银行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判决书显示,宏昱公司的法人代表张全亮称,自己只是名义上的宏昱公司法定代表人,自己没有在宏昱公司上过班,对于宏昱公司的经营管理、印章使用及本案借款事实均不清楚;自己在案涉《出口押汇协议》及《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签字只是根据公司实际老板艾友泽的指示,艾友泽叫签字,自己就签字,是被实际老板艾友泽骗签的。
泉州中院法官接受《泉州晚报》采访时介绍,艾友泽为陈长芹的儿子,该二人均未出席该案件的庭审。系列案件中,都出现了他们母子的身影,而无一例外的是,陈长芹均为相关借款提供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张全亮对在《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自己的签字真实性予以确认,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字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或是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因此他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即对于被告宏昱公司的欠款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本金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认定,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对宏昱公司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3亿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长芹、张全亮、艾友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泉州宏昱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