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最终获救,何东阳溺水身亡。
“我听到消息之后当时就晕了。之后整整一年身子都是僵的,翻身都得我爱人伺候。不过意识是清醒的,天天念叨好好的孩子就这么没了呢!获救的马某是他们的小领导,开车,当时他是坐车的,人家都说去他也得跟着啊。“李艳表示。
“这些都不说了。最主要的是马某后来说,何东阳是自己玩儿水出的意外,和救他没关系。我虽然没在现场,不过他的同事都说是去救人了,而且这孩子从小就总帮人。孩子人已经没了,这是他做的最后一件好事儿,帮他讨个说法,是我这个当妈的最后能为他做的事儿。”李艳说。
何东阳的父亲和母亲一起将马某告上法院,2016年8月18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见义勇为受害责任纠纷案。
法院终审认定“救助行为”
“当时是在浅水区,水位都没有超过腰。我不会游泳,可能里面有深坑,我就突然掉下去了,掉下去之后的事儿就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在岸边趴着呢,我后来得知是同事老王救的我。何东阳是在玩水过程中发生的溺水身亡,不能归于救助行为所导致,是意外事件。”马某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东阳在听到同事马某呼救后,及时实施救助,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这种美德应予以弘扬,受益人马某对何东阳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何东阳之死给父母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马某应给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予以补偿。
法院一审判决马某补偿李艳和爱人共计22万余元。
“何东阳是掉入深坑溺水,并不是救助我,而且河水太急被冲走,单位和主管部门都没有对他的见义勇为进行认定。”马某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依据公安机关笔录,相关证人证言以及本案的其他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何东阳在救助过程中被水流冲走不幸溺水身亡,符合法律事实;政府和单位是否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不影响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公正审理。何东阳在客观上实施了想尽力保护马某的行为,对其溺水身亡造成的损失,马某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对何东阳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表示。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马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之后就联系不上马某了,钱也一直没给。不过判决总算是给孩子正名了。而且他这个事儿在咱辽中知道的人不少,他本身人缘就好,他出事那天晚上,全楼的邻居都开了整夜的灯。现在不但是给他正名,也算是给他这个救人的行为正了名,要不谁还去做好事啊!”李艳表示。
下一步,李艳将继续为何东阳申请见义勇为的称号:“判决已经有了,但我还是希望能有个写着他名字的见义勇为的红本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