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区龙岭镇秀峰村朱何坑组一组组长邱声球:“这个老大在煤矿山,补了有钱啊,问她要钱啊,这个小弟弟(邱明声)又没结婚,三十大几了,还问小弟弟要钱啊,问人家要钱,他们两兄弟啊给了不少的钱给他(邱声达)。”
邱声球说,因为人品不好,村里基本上没有人愿意和邱声达打交道:“他的性质品质坏掉了,不行啊,大家都怕和他打交道,不跟他接触。”
而邱声达每次回到村里找他母亲,无非就是要钱,这次也不例外。
南康区龙岭镇秀峰村朱何坑组一组组长邱声球说:“还是问她要钱,她不给钱,就要她的命。”
采访中,看到邱声达竟然对自己的亲生母亲下如此毒手,村民们都非常愤怒:“不处理不行啊,这个人以后你放出来,还是犯啊,这个的品质像这个样子,行不通啊。像这个人要枪毙,不枪毙以后还不好搞。”
邱声达在8月22日下午已经被当地公安部门控制,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秀峰村村主任邱燕云告诉记者,8月22日晚上,他们在黄桂清倒塌的土坯房后面,还找到了一瓶硫酸。
国法天理难容不孝之子或面临重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针对村民严惩邱声达的呼声,记者也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律师余作春表示,邱声达的行为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罪行,将面临重刑。
律师余作春表示:“邱某因家庭纠纷将硫酸残忍地泼向自己的母亲,导致母亲毁容和双目失明。邱某的这一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采用锐器、剧烈腐蚀物等毁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残损他人身体的行为认定为“手段特别残忍”;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毁人容貌及使人丧失视觉器官机能的,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伤”;根据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毁容和双目失明属于严重残疾的情形。因此,邱某的犯罪行为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可能将面临重刑。”
《孝经》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於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余作春表示,邱声达残忍伤母,虽为个案,但其中所折射的德育缺失的问题却值得大家深思。
律师余作春说:“为人子者,本应善事父母,尊敬师长。邱某身为人子,作出如斯行径,犯下不可饶恕之罪行,为国法天理所不容。在儒家的思想谱系中,孝为仁之本,是人之所以成其为人的本质因素。而仁的修行,与教育有着不可分的密切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恶性案件的发生,其原因都离不开德育在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中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