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规范移交程序。
对整合资源集中管理、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移交时涉及的事业编制和公共财政经费基数一并划转;涉及的资产,在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间或国有企业之间可实行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符合《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有关条件的,可执行该文件规定的股权、资产划转政策。移交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规范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各自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所有者权益。以资产转让方式实施改革的,要严格遵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工作流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做好人员分流安置。
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对仍留在企业的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
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部分职工,转岗培训期间要安排过渡期生活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地方政府要做好再就业帮扶,落实扶持政策,提供就业服务,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鼓励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
(四)完善管理制度。
保留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要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完善所办教育机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成本控制、营运效率、毕业生就业率和社会认可度等,建立相应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
积极引导国有企业办医院建立科学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国家、社会、机构和职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制定章程,明晰相关各方的责、权、利,健全监督、决策和制衡机制,实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维护公益性,提高服务积极性。完善医院考核制度,非营利性医院要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重点考核功能定位、职责履行、社会满意度、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等指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国有企业发展与主业相符的健康产业,依托先进医疗技术提供前沿医疗服务,深入专科医疗细分领域提供特色医疗服务,提供高端医疗、中医药服务、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养老、健康医疗旅游服务,扩大服务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