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记者 周雷)近日,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六部门联合制定和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对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施行分类处理,分类施策,深化改革, 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为扎实做好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三个坚持”的工作要求。
坚持统筹谋划。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建设战略部署和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协调推进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既要减轻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激发国有企业活力;更要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职业教育、健康产业发展,扩大教育、医疗健康服务有效供给,提升服务效率。
坚持分类处理。结合区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和卫生规划(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采取资源优化整合、移交等多种方式实现专业化管理、收支平衡,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力的予以关闭撤销。区分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机构推进改革,鼓励国有企业继续举办职业院校,对其举办的普通学校(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普通高校等)移交地方,自身经营困难、难以为继的职业院校,原则上应移交地方或予以撤并。继续由国有企业举办或为主举办的医疗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完善管理制度,实现集中运营管理。
坚持规范操作。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深化改革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规范重组改制行为,完善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决策审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公开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严格规范移交程序、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完善管理制度等政策保障措施。比如,在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促进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由各地按照现行有关投入机制等政策规定筹集办学经费。探索企业支持教育发展的多种方式,企业可通过 “订单班”、定向委培、学徒制培养、职工教育培训基地、捐赠等多种方式,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纳入分级诊疗体系,明确功能定位,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按照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财税、用地、投融资等支持政策。
在做好人员分流安置方面,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对仍留在企业的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部分职工,转岗培训期间要安排过渡期生活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地方政府要做好再就业帮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