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李旭介绍,以往的传销基本都没有公司、没有产品,很多“南派”“北派”等异地传销逐步演变为一场空买空卖,比如,“南派”传销主要依赖出版非法出版物,用所谓的红头文件、音像制品,歪曲解读国家政策等。眼下,传销采用的洗脑手段升级,理论更加完善,更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尤其是网络传销还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借助互联网平台,不但传播速度越来越快,还可以通过网上操作轻易地实现跨地域传销,这些都给查处带来很大的困难,使得对传销的打击难度不断加大。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网络传销采取了很多新的包装模式,以合法的形式加以掩护,一些所谓有执照、有正规资质的公司,在进行传销时还会公开搞很多造势活动。比如,在一些星级酒店举办推介会,邀请一些学者、专家、名人为其“站台”,如此一来,欺骗性和迷惑性更强,导致很多老百姓难辨真伪。
另外,传销还抓住了当下老百姓投资的需求。李旭认为,由于目前就业压力较大,经济形势整体下行,老百姓缺乏投资渠道,一方面做实体经济很难,另一方面又想让自己的钱增值保值。传销抓住了这个契机,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行骗。
“所以,现在的网络传销不分学历、年龄,老中青各个年龄阶段都可能卷入传销骗局,而且现在的‘庞氏骗局’往往是多种模式交叉在一起。”李旭说。
打传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
除了传销自身的“升级换代”的原因,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许浩认为,传销行为愈发猖獗,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主管部门分工配合不力,实践中执行机关的认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传销行为往往是跨区跨省作案,其中既涉及行政违法,又有犯罪行为;既涉及部门查处认定的分工问题,又涉及地区管辖问题。”许浩认为,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这就意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是治理传销的主要机构。但是查处传销还需要涉及到商务、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上述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在许浩看来,目前打击传销时还有一个现实问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案件,在未发现涉嫌犯罪之前,工商部门都应当主动查处。只有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时,方可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是,涉嫌传销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其在接受举报时尚处于不明朗状态,那么,公安机关对涉嫌传销行为的举报,是否可以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和移送,而一律根据举报直接立案侦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