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言被害人:每天有返利仍损失600万
据了解,此案的被害人均为朋友之间相互介绍。被害人张某证言,2014年2月,他通过朋友认识了马某,马某自称能从中石化公司拿到9.4折的加油储值卡,再以9.8折的价格出售获利。于是,他与马某签订了三份中石化加油卡及其附加产品的交易合同,并投资人民币800万元。张某表示,虽然马某曾经给他返利200万元,但他的损失仍然达到600万元。
据被害人韩某陈述,2012年,其通过薛某认识马某,后向马某的加油卡项目共计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马某曾归还200万元,还每天向其返利。
其余多名被害人也均表示,都是轻信了马某的谎言,以为马某与中石化内部有关,才签订了合同。在合同签订后,马某又以中石化方面准备加大购销计划为由,让他们追加投资,利润按投资的金额返还。
在收不到返利之后,多名被害人曾找到马某要求还款,马某才告诉他们这钱没有用到中石化加油卡项目,而是用于支付其他人的利息。
“黄牛”沈某证言,他通过薛某认识马某,每次他给马某送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加油卡,有些找其他黄牛凑的,有些是到中石化加油站购买,他从中获利千分之二。
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马某提出,本案不是其一个人实施的行为,还有他人没有到案,部分证人证言不符,其主观上是想偿还被害人钱款的。
马某的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的薛某涉案,马某是被他人利用。本案所涉犯罪行为是单位犯罪。马某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害人也具有重大过错。
对于马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还有他人涉案,马某是被他人利用的相关意见,经查,马某明知是在使用被害人的投资款或借款,通过薛某等人以原价购买中石化公司加油卡后低价销售给被害人,造成其所在公司可低价购买到加油卡后高价售出的假象,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款项。马某明知靠正常经营根本不可能盈利,其公司与中石化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特殊关系,所签合同实质上就是作为欺骗被害人的道具。薛某等人是否到案、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并不影响对马某的犯罪行为的认定。
马某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但钱款均由其个人控制使用,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在案发前有还款行为,但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退还,给多名被害人及相关财产所有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马某所提上诉理由法院均不予采纳。
据此,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