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吟竹: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
同时,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根据收养法第7条、第8条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一旦收养了未成年儿童,就具有了该儿童的监护人身份,所以应该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从现有报道事实来看,该案应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至于是否成立猥亵儿童罪的共犯,从现有证据看,并不充分。
李雨聪: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