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调解协商解决家事案件的工作原则,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先后组织了4次调解,最终双方自愿离婚。
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须在三个月内给女方房屋款45万元,款项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若违约,违约方再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
这套2014年80万元买进的房子,现在市场价格大约在100万元左右,考虑到当初男方大人出资多,也考虑到小两口婚后有了重新协议,所以最后调解的基础基本上还是房子一人一半。
两个吵吵闹闹的冤家终于平和地分开了。法官也蛮感慨:现今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很多,房屋产权登记或产权份额的约定要谨慎。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也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父母出资给孩子置办财产的,应多与父母沟通交流。婚姻不是儿戏,房屋加减名字,房屋产权约定,也不是儿戏,都需要谨慎再谨慎。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个人所有
这些概念怎样判定真得搞清楚
不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老公老婆谁赚的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则新闻里男方把房产划归到女方名下,当时女方还是他老婆,难道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这就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姻财产分割这两个法律问题。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说,哪怕婚姻关系内,也可以有个人独有的财产。
就像本案例。双方家长出资买房是在小夫妻结婚登记之后,又登记在小两口名下,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双方家长出资是在小两口登记之前,那么又另当别论了,即便,房产证是做在小两口名下,也就是说男方女方名字都在上面,但是他们俩拥有的房产份额也是不一样的,根据各自家长的出资份额来。比如像本案,男方家长出资70万,女方家长出资10万,那么两人如果要离婚,各自所有的份额,男方是7/8,女方是1/8。这在法律上叫“按份共有”。
问题回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怎么再分割财产。
像本案中,男方跟女方说,房子归她独有。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男方把自己所拥有的这套房产的1∕2份额“赠与”女方。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而非承诺性的,必须通过“房产过户”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公证”这两种法定手续才能正式“生效”。这对小夫妻直接办了过户,那么尽管当时他们仍旧是夫妻,但是房子就是算女方一人独有了。一旦离婚,房产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