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天津欧梭公司和吕某、李某、张某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详解判决依据
宣判后,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院首例污染环境刑案的认定、判处、特点及原因进行了通报。
1、为何这么判?
据该案的承办法官张浩介绍,法院认定马某、吕某某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依据为有两点,一是根据2013年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即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根据被偷排的垃圾渗沥液进入的污水管网及相关再生水厂提供的污水处理成本,马某、吕某某等人偷排的行为使相关再生水厂承担了额外的处理费用93万余元,造成了超过30万元的损失。因此,马某、吕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为何对被告单位判罚6000万元?
本案中,被告单位天津天梭公司被罚金6000万元,法院为何对其巨额罚款?
张浩解释说,该案未主要诱因系暴利。本案中,六里屯垃圾场为处理垃圾渗沥液支付了6000余万元,马某将其中的5000余万元支付给了被告单位,本人亦获利1000余万元,暴利系犯罪的主要诱因;二是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存在从众侥幸心理。案件中,被告人供述称,“很多单位都存在偷排现象,并不是我们这一家”,可见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存在抓着算自己倒霉,没抓着就大赚的从众侥幸心理。本案中,为严惩该类犯罪,二中院对被告单位判处6000万元罚金刑,就是要让被告单位在经济上得不偿失、遭受重罚,同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三是涉案单位态度放任。根据证人证言,李某的偷排行为曾被垃圾场的工作人员发现,但垃圾场的负责人并没有采取断然、有效的措施,而是召开有关单位人员开会,强调不要有遗撒、偷排等行为,实际并未采取任何切实可行的措施。
案情:
吕某和马某因为在六里屯垃圾场有业务而相识,吕某想成立公司做市政工程,因为马某作过市政工程,因此吕某和马某一起成立了天津欧梭公司,公司成立后,马某退出公司。
马某跟吕某因为六里屯垃圾场的业务相识,吕某是李某的舅舅,李某找活干,吕某将李某推荐给马某,张某是马某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
渗沥液俗称“垃圾汤”,垃圾渗沥液中有很多毒物,有高度污染,按照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处理,因为每天的渗滤液太多,六里屯垃圾场处理不过来,需要委托外单位处理,因为马某的方中公司与六里屯垃圾场有业务,因此就将该项目给了马某的公司,马某就让李某的车队将渗滤液运到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处理,张某曾经到高碑店厂进行过考察,并以方中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协议,但是据高碑店厂的证言显示,李某只运了2车渗透液到高碑店厂做测试,但是测试后马斌就口头上解除了合同,但是马斌并没有跟公司汇报,而证据显示,在3年间,李某的车队共从六里屯垃圾场运出渗滤液共计62万吨,那么这么多的渗滤液哪里去了呢?就是偷排到市政污水井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