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利用担任北京市方中市政建筑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经理及北京某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党支部书记兼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有关工程介绍给天津欧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给予的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马某还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对马某所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马某受贿数额中的绝大部分与其为天津欧梭公司谋取垃圾渗沥液业务即污染环境的犯罪事实有关,受贿情节特别严重,应酌予从重处罚。鉴于在案查封了马某的房产,可部分追缴其受贿犯罪所得,对其受贿犯罪可酌予从轻处罚。
据此,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马某退缴违所得1860余万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法官问马某是否上诉,马某表示要回去考虑后再做决定。
被告单位被罚6100万元
除了马某外,该案的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公司及其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吕某某、该公司负责污水外运处理项目的负责人李某和方中公司原项目部经理张某也一同获刑。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公司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被告人吕某为给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和被告人李某、张某明知垃圾渗滤液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仍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垃圾渗滤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内,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吕某所犯数罪,予以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李某、张某能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认罪表现;吕某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吕某、李某、张某酌予从轻处罚。
故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100万元;判处吕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李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张某某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单位退缴58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