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司法解释明确,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中还对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认定进行了明确: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传销可能引发多种犯罪
除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些传销人员为达到“拉人头”的目的,不择手段,也涉及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多种罪名。
《检察日报》2014年11月曾报道,2013年以来,天津市静海县(现为静海区)检察院共受理非法拘禁案件16件61人,其中,因非法传销活动引发的有12件48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5%。
“此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最初多以介绍工作、交友、网友见面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强行收走手机及随身财物,隔断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办案检察官介绍,以引诱、哄骗等“情感软化”方式诱使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如果不从,轻则言语侮辱,重则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检察官介绍,非法拘禁过程中还伴生了其他犯罪。在12件传销型非法拘禁案中,犯罪嫌疑人均供认,他们曾在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实施过程度不同的殴打,有的还出现了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行为。
《信息时报》曾报道,江西一名来粤打工青年张某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了非人的体罚、殴打,最终死于非命。
在判决书中显示,由于张某不愿加入该传销组织,该组织B级经理李恒指使由王某亲自动手,或直接组织、指挥赵某等人对张某实施罚站、做俯卧撑、喝水等体罚,而李恒也多次对张某实施撞头等行为。这伙人反复体罚、殴打、折磨张某,时间长达2个多月,在张某出现下肢水肿、流脓、走路不稳的情况下,折磨行为仍未停止。
“电信诈骗,以往是老大难问题,因为山东女孩徐玉玉一案,引发众怒,全国展开的打击电信诈骗的专项行动多有斩获。相信李文星案也会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从立法、执法到问责,多方面、全方位发力,让广大群众能远离传销。”梁宏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