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裴广川在2013年1月16日的《检察日报》上曾刊文对上述条例规定的三种传销行为进行分析。
第一种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行为俗称发展人头,复式计酬型。
第二种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行为俗称收取入门费型。
第三种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行为俗称团队计酬型。
30人参与且层级三级以上的,追究领导者刑责
200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作为一个新增的条款被列入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将传销犯罪“塞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
该条款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一般违法人员,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梁宏刚介绍。
《检察日报》曾刊文称,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
2013年11月22日,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