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认为,阿梁只是长期在外打工,夫妻并不属于分居,坚决不同意离婚。更让老李感到疑惑的是,在法庭上,阿梁矢口否认小儿子的存在。即使老李叫上两名成年儿女出庭作证称见过这个弟弟,并提供了孩子的照片,阿梁依然坚称没有生过这个孩子。
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主办法官前往医院调取了阿梁生育期间的住院记录,发现阿梁的确在2014年住院生下一子,但医院存档所显示孩子的父亲却另有其人。
真相
妻子出轨产子
丈夫提出索赔
面对法官出示的住院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阿梁终于说出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她在外出打工期间,与男子夏某同居并怀孕生下一子。由于双方都有家庭,两人最终选择了分手,阿梁重新打工后,小儿子也被他的生父带走了,目前不知去向。由于阿梁曾把这个孩子带回家,谎称是与老李所生,为了圆谎,她只好骗老李说孩子丢了。
得知真相的老李十分生气,无法忍受自己“喜当爹”的屈辱。老李提出,阿梁对婚姻存在过错,他现在不同意离婚,且阿梁需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非要离婚,阿梁还要另拿4万元给他,因为那套三房一厅的房子,他的两个弟弟也有份,他要补偿给弟弟。
阿梁为了彻底摆脱这段婚姻,主动提出分期付款赔偿老李的精神损失费。至于其他赔偿,阿梁不同意。
判决
准予两人离婚
妻子赔偿2.5万元
该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阿梁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阿梁对老李隐瞒该事实,故结合阿梁的过错程度及负担能力、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阿梁赔偿老李精神损失费2.5万元。
明明老李不太愿意离婚,法院为何还要准予两人离婚?主审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虽然在该案中阿梁对离婚存在过错,且老李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在老李与阿梁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下,不能因阿梁自身存在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判决阿梁赔偿精神损失费,则是为了维护无过错方老李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