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监督强效力。包括强化监督力量,创新监督方式,以及为当事人监督提供更加方便和有效的途径和机制。特别是要强化当事人监督,因为与具体执法监管最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就是当事人。
三、提高治理能力是方向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现在,社会治理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趋势,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治理能力,从而提升执法的有效性和效果。要做到这一点,重点是在“四个结合”上下功夫。
第一,执法监管与市场导向结合。发挥市场导向的巨大作用,才能使执法有权威和符合市场规律性。行政执法机关引导市场的有效手段,就是执法信息公示。通过对产品和企业行为违法信息公示,可以引导消费者,从而引导市场,真正实现让违法违规者的路越走越窄。
第二,执法监管与社会评价结合。社会评价和社会影响,通过舆论评判和人的内心道德准则发挥作用。执法监管与社会评价的结合,就是要同时运用法治与德治两种方式,使之都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执法监管与限制权利结合。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就是限制权利的作用,实践证明效果很好。现在必须做好两个方面的衔接:一是法律依据上的“补位”,二是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四,执法监管与执行力结合。如果法律在执行力上打折扣,严格执法的效果就会衰减,执法权威也会大受影响。
四、规范执法是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规范执法、消除执法乱象,是严格执法的重点。下一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纠正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不仅不能维护好社会秩序和法治的权威,更会影响执法的公信力。这就需要我们大力加强执法监管标准化建设,做到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增强执法的公信力。要消除人为因素,创新更多的客观标准和公平监管方式,挤压和减少人为的选择性执法。
第二,纠正恶意执法。法治,就是既要结果又要手段过程的规则之治。执法者是代表国家和法律在执法,必须“堂堂正正”,以正制恶,不能以恶制恶,不能只要结果而不管手段和过程。
第三,纠正暴力执法。执法,不仅要依法严格,也要文明。暴力执法不文明,就其效果而言,不仅达不到执法目的,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人性化和文明执法才是长久之计。尤其是敏感事项和涉众事项上,执法方式、执法过程、执法态度和执法处置等,要坚持文明和谦抑理念。
第四,纠正情绪执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受到情绪影响。情绪执法会把法治的精神和严格执法演变成个人之间的情绪对决,会极大地影响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因此,落实执法回避制度、适当的错位管辖制度、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相互监督制度以及必要的社会监督制度,都是治理情绪执法的积极举措。
第五,纠正执法谋私。执法谋私是腐败式执法和滥用执法权力的集中表现,不仅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公权力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这就需要加大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强化对执法动机和相关利益因素的监控。在执法监督和问责处理上,细化和强化对执法谋私的管控,形成有效和长效机制和管控办法,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服务为民。(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 杨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