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丽在接到复议决定后感到不能接受,投诉到央视《焦点访谈》。2014年1月6日晚,《焦点访谈》作出报道。
判决:护士被判拐骗儿童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舆论开始发酵。1月8日,护士梁晓华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公诉至赤峰市红山区法院。丽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梁晓华赔偿医疗费2万元,交通费、律师费8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抚养费、教育费80万元,共11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梁晓华身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引产存活的婴儿送与温某抚养,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这种行为侵犯了丽丽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和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法院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梁晓华有期徒刑2年,但不承担对丽丽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这不属于因梁晓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
宣判后,梁晓华和丽丽均不服,分别上诉。梁晓华的上诉理由是,她的行为不构成拐骗儿童罪,请求改判无罪。
2014年10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产科主任医院院长被判失职罪
赤峰生殖健康专科医院的三名医院领导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2017年5月25日,赤峰市中级法院判决四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郭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副主任,分管产房工作;江某身为专科医院产科主任,负责产科全面工作,对产房死婴、死胎移交工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高某身为专科医院副院长兼任总务科科长,对后勤死婴、死胎收集工作疏于管理;郑某身为专科医院院长,负责全院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死婴、死胎交接管理漏洞长期存在,致梁晓华利用该管理漏洞拐骗了引产后成活的婴儿。
梁晓华拐骗儿童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了国有事业单位的声誉,四人的行为都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四公安领导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2月14日,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刘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石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查,公诉至敖汉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