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刘小姐更加气愤的是,即便如此,乌鲁木齐的地接人员态度还特别强硬,声称乘客只要下了飞机,就只能选择21:00或是21:55的航班,没有别的选择权。
《证券日报》记者在南方航空提供给王先生的《航班不正常证明》上看到,原本航班计划从北京到达乌鲁木齐的时间是11:50,而由于延误,当日实际航班到达乌鲁木齐的时间延迟到了17:29,延误了近6个小时;计划从乌鲁木齐的起飞时间是12:50,实际起飞时间更是拖到21:55。
整整一天,在遭遇了航空公司的甩客行为后,尽快王先生等一行乘客仍然怒意难消,但飞机还是在夜幕中起飞了。
赔偿额度无法可依
直到今日,王先生作为上述延误事件的维权代表仍在与南方航空进行拉锯战般的交涉。据王先生转述,南方航空的客服表示,等乘客全部登记后,地勤人员会给予每位乘客200元的现金赔偿外加一个航机模型。
事实上,针对晚点航班,尚无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尽管去年交通部发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就航班延误时的主体责任和权益保障进行了规范,并要求航空公司应公布延误经济补偿方案,但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方案仍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这种非强制性的规定,等于是让航空公司“自己管自己”,监管效力微乎其微。
早在2008年,北京的刘先生就因“先称航空管制,后称机务原因”造成的航班5个小时晚点向南方航空提出索赔,南方航空的答复仅为赔付100元。
由于对此金额不满,导致刘先生与机场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当天,法官就明确和我说,能调解就调解,告航空公司和机场基本没有告赢的,他也不能开这个判例。”刘先生如是说。
不出意外,一审确如预料中败诉了。显而易见,经法院审理后,有的乘客获得的赔偿额,还不如航空公司给出的“一口价”。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时候促使乘客拿起法律武器的最后一根稻草恰恰不是钱,而是航空公司的态度。
“没有交通补贴事小,飞机甩客耽误了一天的工作也算了,可航空公司不出面解决问题的态度让人不能接受。即便解释也总是航空管制或天气原因,反正都不关航空公司的事。”乘客的心声,或许道出了问题所在。
就在CZ6931航班“甩客”的当天,几乎同样的故事,在乌鲁木齐地窝堡国际机场上演。
据悉,当日有一班原定下午5:00左右从南京飞往伊宁的航班,结果被拖到次日早上才抵达伊宁。“他们的情况跟我们一样,也是延误后到达中转站,被告知半小时后起飞,结果下了飞机就被地勤人员勒令必须改签”。有CZ6931乘客对记者表示。
对此,有合同法律师对记者表示,乘客与航空公司的关系属于合同关系。如果是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如机务原因、员工失职等造成延误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今年正式实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出现航空延误情况,航空公司应当明确告知乘客具体延误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或可供旅客求证的途径,否则,应认定航空公司举证不能并承担延误赔偿的不利后果。”律师对记者表示。
上述人士同时表示,即使是天气原因导致航班不能起飞,航空公司也要对乘客出示相关证据,如果只是在机场广播告知,是远远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