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赠蕉老人在事件中无过错
1.苏某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将芭蕉交给覃某的行为与曾某窒息死亡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覃某或覃一均并非故意侵害曾某。虽然覃一当时在场,但其对曾某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覃一事后亦实施了合理的救助行为,覃一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3.无论苏某将芭蕉分给覃某或者覃一、覃某将芭蕉分给曾某,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
综上,蒋某、曾甲主张覃一、苏某对曾某的死亡负有责任而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父母不满一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法官:不能限制无明显隐患的食物分享
该案审判长、广东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表示,判决是根据民法的基本价值与立场,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定性为过错或者过失,无疑会限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自由,与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相符,这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这一判例提醒我们,对孩子的监护首先是监护人的责任,其次在分享食物的时候,如果没有主观恶意,而且分享的食物也没有明显安全隐患,则不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