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业主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但当一幢房屋被命名为优秀历史建筑后,对于业主来说是否意味着失去私人财产处置权、反而会背上沉重的建筑保护包袱?权责能否对等?
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改造。一位居委会主任告诉记者,上海滩不少老洋房,内部使用木质楼梯,年代久远后出现损坏和腐朽,不改造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另外,老建筑内部的卫生间等设施,不符合现代人生活习惯,也存在改造的必要。
王女士也表示,2016年10月,当其准备装修入住时,发现房子内部已经严重腐烂,“房子原来的木质结构损坏得很严重,墙体也发生了倾斜。设计师认为房子如果不用硬质材料进行加固,就无法住人。毕竟这个房子已经快一百年了,最后我们决定将房子进行拆除。”
“有些改造,比如把以前人为隔离的房间重新打通,更加符合历史建筑风貌。所以,对于不涉及房屋外立面和轮廓的改造,我们干涉得比较少。”上述居委会主任说。
事实上,对于供租住的和私有的历史保护建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9月颁行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明确了保护建筑的责任人,即房屋的所有人必须负责。“但是,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失之粗疏,并不利于将保护工作落实到位。对于私有产权房屋,政府对房屋所有人的硬约束很难落地。”刘刚表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优秀建筑进行保护,是政府和业主共同的责任。为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政府还宜正视业主需求,让业主保护建筑的责任和权利对等。
具体来说,刘刚认为地方政府应该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首先应加强事前监管,在保护历史建筑中提高服务意识,如预判可能发生的破坏建筑物行为,在交易前即对业主列出“负面清单”,明确业主改造房屋不能突破的底线;同时在“事中监管”方面,严格监管环节的审批和报批流程,加强对业主的指导工作;事后则应加大惩罚力度,避免更多“擅自”改造的行为。
此外,还有专家建议要注意行政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利用居委会和物业力量,采取定期巡视等手段,完善历史建筑保护制度建设。善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摸清历史建筑的大数和家底,有的放矢进行针对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