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一直到5日17时许,记者也没有接到超市的电话。
省工商局:消费者可选择经营者或厂家赔偿
按照2015年颁发的《食品安全生产法》148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该条款进行了详细解释,生产者或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按照3倍赔偿标准,而大米中有虫应该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按照10倍赔偿来计算。大米原价一袋73元,10倍为730元,但是按照“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这个标准,应该赔偿1000元。
这名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唐先生有求偿权,就是有选择超市或者厂家(生产企业)进行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要求超市赔偿,超市应先行赔偿,然后超市再与厂家进行赔偿金额的核算。”
掩盖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近两年,唐先生多次在超市、商场买到假货,很多超市和商场对待他如临大敌。
面对记者的采访核实,超市或商场最普遍的态度是躲避,不直接面对记者的采访。也有个别超市或商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很委屈地说:“这个投诉者是打假的,专门来讹诈我们企业钱的。他们不是好人……”
记者一直想问的是说职业打假人不是好人,那么超市或商场卖假货或问题产品,就是好企业了吗?
我们希望,每家超市或商场严格自控,若干年后,职业打假人会因为没有假可打而消失。同时也希望,生产企业严控质量关,不让问题产品流出市场。出售商品的商家要严把进货渠道,提高员工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正确处理消费者投诉,而不是采取私了掩盖问题,也希望消费者都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政府部门也都能负起责任,这样的话,职业打假人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