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负责人蒙先生在电话里面告诉记者说,酒店有“贵重物品寄存前台”提示,房间窗户外的疏散通道是相关部门要求设置的,窗户不安装防盗网也是相关部门的规定。
蒙先生表示,可以和窦女士就此事进行沟通,但是不会赔偿。
现场:可以从窗户疏散通道轻松出入涉事的房间
记者来到窦女士当晚住宿的409房间。
房间窗户正对疏散通道的转角平台,拉开玻璃,可以轻松通过窗户出入房间。针对窗户的安全问题,记者在房间里没有看过有如“睡前请仔细检查窗户是否关好”之类的提醒。
从疏散通道转角平台都可以轻松进入客房。
记者观察发现,该酒店的疏散通道属于开放式设置,酒店后面居民区的人群可以随随便便爬疏散通道楼梯。酒店的监控系统只能看到走廊、大门,疏散通道位置没有安装监控。蒙先生回应,没有规定要求对疏散通道必须安装监控。
记者在酒店近1个小时的采访调查中,未曾看到酒店的安保人员出现。
记者从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侦部门获悉,警方已对此案件展开调查。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酒店经营者作为酒店的所有人,对酒店范围内的人、物、设施具有绝对的管控能力,其应当对进入该范围内的人的财产安全承担一定程度上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安保设施的设置、安保人员的巡视、往来人员的登记和相关实时保护措施的采取。若酒店管理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并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的,其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酒店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度只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理解为只要出现财产失窃之类的案件都应当由酒店承担全部责任。酒店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尽适当的注意义务后仍然不能避免财物丢失的(即不存在过错的),其不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