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刘大蔚案一审在福建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刘大蔚开始通过QQ与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经过鉴定,这24支枪型物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因此,刘大蔚的行为已经涉嫌走私武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
刘大蔚父亲刘行中:公诉机关他是一个检察官我听他念,他建议就是十年以上。那我孩子就是十年以上,甚至于到死刑。
刘行中说,听到公诉机关的建议刑期,儿子很气愤,当时儿子的一段话他一直难以忘记。
刘大蔚父亲刘行中:我孩子当时就说,那你们说要判我死刑,那你就用我的枪来打我,如果打死我我就认罪,你打不死我那你就放我回去,行不行。
辩护律师提出,刘大蔚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而且这批仿真枪构不构成枪支是最重要的问题。辩护律师认为,目前所采用的枪支鉴定标准太低,并不合理。
刘大蔚辩护律师 周玉忠:这个小刘他是在台湾合法的网站上采购标明是“生存游戏BB枪”这种仿真枪的,他不可能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再有台湾的卖家他发什么货我们也没法进行把握,他发的什么货我们也没有收到,我们始终认为它是一个玩具枪,一个仿真枪。
律师质疑鉴定标准 法院未采纳
辩护律师还提出,目前采用的枪支鉴定标准是行业标准,应用在审判中,合法性不足。
不过,辩护律师的这些意见并未被法庭采纳,法院认为刘大蔚的供述、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充分证实刘大蔚在明知涉案枪支系从台湾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然予以购买的事实,另外枪支鉴定程序内容合法有效,最终,福建泉州法院一审判决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