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两人不属于“事实婚姻”
同居期间财产按份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我国对婚姻成立与否,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即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
除此以外,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属于事实婚姻的,我国法律也依法予以认可和保护。何为“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本案中,小李与小于2012年相识、相恋,2013年按照习俗举办婚礼结婚,却未办理结婚登记。从时间上看,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故该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真正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对于如何理解和处理“一般共有财产”,法律界尚存在分歧。
律师认为本案中,小李自己做生意,小于则是一名白领,双方有各自的工作收入,平常各自的钱各自管,既没有设立共同账户,家庭开销也是商量着来。因此,双方工作、生意投资的收入并非双方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应当属于各自的个人财产,其中当然也包括小李个人出资20万元买的轿车。
对于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原则上应当按份共有。对共有财产各自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份额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对于小李与小于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如果双方对各自份额没有进行约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依法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