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2014年3月,李素梅利用任伊宁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工程承包商张某(另案处理)现金40万元、郭某(另案处理)现金20万元。
除此之外,李素梅还通过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产的方式收受贿赂。
2013年8月,李素梅利用任伊宁市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优惠价27.63万元,从某房产公司购买一套面积为111.43平方米的房屋。2014年8月,该公司帮李素梅销售该房屋得款55.7万元,其中27.63万元打入李素梅亲属的银行卡中,28.07万元打入李素梅爱人的银行卡中。经评估,涉案房屋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为38.9万元,李素梅通过上述方式变相受贿11.26万元。
案发后,李素梅向伊犁州纪委、伊犁州检察院退缴赃款259.84万元,汤某某退缴赃款125万元。
2016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一审判决,李素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70万元;没收李素梅退缴赃款259.84万元。
收到判决后,被告人李素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2月,新疆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办案人员介绍,李素梅到案后,卸去身上的光环,才深感后悔。她表示,最对不起父母和真心关心她的人。父母常常提醒她,让她廉洁,她没有听进去。在她春风得意时,下属曾经提醒过她,但她却寻找机会对其排挤打压。
此案的相关办案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李素梅是一名典型的“专家型官员”,有很好的仕途背景,业务能力强,有升迁可能。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加之缺乏身边人的监督,在贪腐的路上越走越远。
在贪腐过程中,李素梅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其作案手段十分隐蔽。她将贪污侵吞的公款大多转入亲属、朋友的银行卡中,本人不出面操作。而且,李素梅认为自己是单位的“功臣”,拿点、收点也可以视为“院长奖金”。
□说“法”“心不动于微利之诱”
贪腐官员中,有种“恃才傲物”的:他们自以为手段高明可以瞒天过海,伪装得很好可以欺世盗名。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已沦为阶下囚的李素梅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原本,高学问、有担当、善研究、勤思考是“学者型官员”的标签,然而,他们却一个个身陷囹圄,却颠覆了公众的美好想象。
李素梅是业界精英,因此,在实施职务犯罪时,设下多道“防火墙”,使贪腐更加隐蔽,不易被发现。学问只是加剧腐败的结果,并不是促成腐败的原因,最终,是权力导致了腐败。正如李素梅一样,手握大权自然就成为各种利益群体拉拢腐蚀的对象。永远的独断专行、“一把手”说了算,这就让“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成为现实。
“一把手”一旦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很容易让任何监督都显得苍白无力,更容易导致众多的规定成为镜花水月。只有限制权力,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更应明确的是,理想信念动摇是最危险的。李素梅放松学习,忽视党性修养,被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消极现象所影响,思想上首先变质,行动上随之“一泻千里”。她的逐步堕落警示我们,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思想觉悟、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努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赵丽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童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