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客户要求全单赔偿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认为,如果因为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客户邮寄的物品受损,从情理而言,快递公司应该对客户邮寄物品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因为快递行业主要是服务大众群体,而且快速公司收取的快递费往往相对较为便宜,如果因为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客户贵重物品受损,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会加重快递公司的负担,最终是阻碍行业的整体发展,所以现实中,国家法律往往对快递行业的赔偿限额进行了特别约定。
毛律师表示,目前国内关于赔偿限额,主要法律规定包括:“《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毛律师表示,另外,2013年出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版相关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毛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正常情况下,如果青铜器的价值确实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消费者理应采取特别的邮寄渠道,如果消费者采用普通快递的模式进行交付货物,而且也选择了保价模式,确认了保价的金额仅为3万元,在此情况下,货物出现毁损,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按照青铜器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可能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院在赔偿限额方面可能会有所突破,但按青铜器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赔偿,可能性还是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