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显示,郑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二群等人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责。
对于昨日庭审现场的情况,被告人石二群的辩护律师谢通祥称,庭审从早上9时开始,到下午7时结束,中间休息了1小时。因为案卷卷宗材料太多了,有10多本,主要是犯罪的相关材料和查封财产的资料。9名被告人均委托了律师。
对于庭审现场被告人的表现,谢通祥表示他们几个全都认罪悔罪,也愿意赔偿、退赃。
说法
检方
石二群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
起诉书显示,郑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二群、余全收、石新春、李付利多次持枪抢劫、并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致人重伤;被告人陈德成持枪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致人重伤;被告人陈伟、孙根柱、李得新持枪抢劫金融机构,数额巨大。
上述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共同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律师
石二群当庭认罪愿意退赃
石二群的辩护律师谢通祥认为,该案件的案情并不是特别复杂,石二群归案之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的几起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具有如实供述、坦白等情节;检方指控的抢劫行为其中有一起具有未遂情节,石二群此前的供述一直很稳定、很连贯,没有翻供,石二群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将当初抢的钱退赃,愿意对造成伤害后果的所有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
因此,辩护人希望法院考虑石二群的情节,结合死刑政策从轻处罚,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因为石二群及其公司大部分财产已经被查封,辩护人认为此案在没收财产时应该优先偿还合法的民事债务,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背景
主犯6年作案5次曾抢劫运钞车未遂
1999年的“12·5”案只是石二群等人实施的5起抢劫案件之一。郑州市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9月12日至2004年3月30日,被告人石二群先后分别伙同石新春等人,经预谋,携带自制火药枪、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的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驻马店市西园城市信用社前进路储蓄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郑州合作银行中药城分理处、周口市七一路邮政储蓄所、信阳市浉河区信阳市城市信用社等地抢劫运钞车、储蓄所及取款人,共抢劫现金2277341.26元。在抢劫过程中,致2人重伤,4人轻微伤。
记者获得的检方起诉书显示,1998年9月12日20时许,石二群伙同石新春、陈伟、孙根柱、李得新,携自制火药枪、铁锤到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对在该行郑汴路分理处门口装接营业款的金杯防弹运钞车实施抢劫,并朝运钞车挡风玻璃、车门等处开枪。因为驾驶员紧急锁住车门,驾车驶离现场,石二群等人抢劫未果逃离了现场。
而在“12·5”案发后,石二群等人也没有收手。5年后的2004年3月19日,石二群又与余全收等人尾随从邮政储蓄所取款出来的赵某某、罗某某二人,持枪逼抢装款包,共抢走现金47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