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意见,如果看守所不收,法院应该按照程序做保外就医鉴定,如果生活不能自理够保外就医条件,人家肯定在外面呆着治病。如果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那什么时候收监都有道理。现在经过这么多年了,伤养好了又要收监,确实有点儿不大对劲。”梁法官说。
路北法院另一位熟悉此案的法官对此表示,如果看守所不收就必须走保外就医程序,这是刑诉法规定的程序,但是这个案子当时没有做。现在当事人病治好了,刑期都过了,又给抓进去了,法律依据在哪里?
专家:办案单位有过错
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会员张平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母某军这种在投监时因伤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罪犯,原审法院应该对罪犯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不适合羁押的,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手续。
但从母某军的案件来看,当时的原审法院并没有做这些工作,导致了母某军在家生活三年的事实。如果当初法院办理了这些法律手续,母某军在家的时间是可以被计算入刑期以内的,但因为没有这些手续,所以他这三年都不会被计算进入刑期。
张平表示,从案件本身来看,办案单位特别是原审法院是存在过错的,也可以说具体的承办人涉嫌存在着失职渎职的行为。
保外就医及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身患严重疾病的;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保外就医保障了监狱里的罪犯接受治疗的权利,是一种制度关怀,这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且适用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
监外执行一般是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
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