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募捐事件”为何特殊于《慈善法》之外?
个人救助行为乃天赋权利
有人将“罗尔募捐事件”称为新《慈善法》颁布后第一案。但事实是,该案特殊于《慈善法》之外。在北京大学非营利性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屏看来,慈善法调整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意在规范动用社会资源用于慈善目的。当初立法时之所以作出“慈善法不调整个人求助”的选择,不是回避矛盾和问题,而是因为深刻意识到: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会求助的权利。
自古以来,雪中送炭屡见不鲜。如今,因天灾人祸导致一些群体陷入贫病交加的困境犹存,政府的社会保护体系尚未能够托底,人与人之间的互助与共助既是常态,也是必须。个人求助乃天赋权利,体现出人类作为共同体的特质。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表示,“这是一个家庭的求助行为,带有一定的募款性质,但是,是为自己而非别人,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应禁止,对于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不好管。”
事件发展如此之快,善事为何没能善终?
违反“疾病+贫穷”规则让舆论反扑
金锦屏分析认为,网络上的个人求助案例众多,事后被网友质疑的焦点之一便是发现求助者经济状况良好,在未用尽自身财产和亲友援助的情况向社会求助。
金锦屏表示,法律无法、无意也不该禁止人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于“陷入困境”作出具体界定。人们对于困境的理解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只有山穷水尽才是,有人可能认为降低生活质量便是。尤其在家人身患重病之时,更会希望以足够财富来保障医疗。
公众普遍对于困境的理解是“耗尽了私人资源的山穷水尽”。疾病本身不是向公众募集款项的充分理由,而“疾病+贫穷”才是。金锦屏表示“这一规则的违反不一定违法,但是你会因此充分领教到舆论反扑的威力。”
因此,当个人向公众发出求助信息时,不仅要表明疾病的存在、支出的庞大,还要说明求助人经济窘迫无力支付。这些信息对于资助者判断是否掏钱事关重要。
相信个人求助取决于每个人自己。助人方式无所谓高低,纯粹取决于捐赠者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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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捐之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