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认识丹丹的朋友表示,她是一个坚强、善良热情的好姑娘,为她感到惋惜。
哥哥说,妹妹作为媒体人,性格开朗,就是用情太深了。本来妹妹已经打算放弃在北京的事业,去和潘某一起生活。
“妹妹的去世的原因和潘某是分不开的。”段先生说,双方已经联系好在近日商量后续事宜,“我们咨询了律师,在法律上很难索赔,所以不会走法律途径解决,现在也只能在道德上对他进行谴责。”
前男友潘某:帮我说对不起吧……
今天下午,壹现场记者拨打丹丹前男友潘某的电话,潘某接听。
电话中,潘某称请媒体帮他公开道歉,但其他的细节不愿多说。
“帮我说对不起吧。”匆匆说完这一句,潘某挂了电话。
昔日同学为她写下悼文:“现在你走了,我们有义务让你的离开体面而庄重。愿你在天堂平安喜乐,怡然自得……”
亲友在事发地悼念丹丹
法律分析
确定这几点,潘某就要为丹丹的死负责
丹丹跳楼,劈腿的未婚夫潘某到底有没有责任?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月池律师接受壹现场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丹丹与潘某尚未结婚,属男女朋友关系,潘某即便是感情发生变化爱上别人,也属于个人的恋爱自由。
如过作为成年女性的丹丹是因为无法忍受这种感情变故而选择自杀,且潘某毫不知情,就没有法律责任。
但是,如果案情调查清楚后有以下任一细节,潘某就对丹丹的死有责任——
1.如果潘某已知晓丹丹有自杀倾向,而未采取劝阻措施,比如通知丹丹的家人好友或警方予以制止,则有明显过错,要为其不作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潘某明知丹丹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仍用言语来刺激和激化她,即使他无法预见到可能会导致丹丹自杀的后果,但其言行与丹丹的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如果潘某知道丹丹自杀了,但没有及时施救,一般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判决给予相应补偿。
4.如果有证据证明,潘某存在教唆丹丹自杀的行为,潘某还将涉嫌刑事犯罪。
王月池律师表示,我国刑法奉行“罪行法定”的原则,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还需要有严格的证据。
从本案来看,事发前二人并未同处,潘某很难判断丹丹的精神状态及自杀倾向,也很难确定潘某是否存在放任丹丹自杀的主观故意,因此,如需认定潘某需要承担责任,还待于警方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