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如果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离婚是假的,那这个诉就不成立。按照影片中的说法,李雪莲要求法院确认她离婚是假的,这个属于确认之诉。但是,她的这个诉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说白了,就是法院没有职权确认这件事,就像她到税务局办离婚一样,不会给她办,因为不在职权范围内!所以法院正确做法是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了“裁”驳,而不是“判”。
第三,如果李雪莲认为离婚是假的,她应该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颁发的离婚证,秦玉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上,离婚证是否属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还存在争议。因此,片中开场李雪莲的那个离婚案根本不具备存在的可能性。如果一定要扣到法院头上,那也不是离婚的民事案件,而是个行政案件,被告是民政局,而不是前夫秦玉河。
硬伤之二:李雪莲的信访行为漏洞不少
《我不是潘金莲》李雪莲不停上访,被各级官员“围追堵截”
在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中,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李雪莲,为了纠正一句话,她从镇里告到县里、市里,甚至申冤到北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但没能把真假说清,还把法院院长、县长乃至市长一举拖下马,以至每到“两会”时,各级官员都要上演围追堵截上访的一幕,竟持续十余年。
李雪莲有权信访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以法律为界。
岳成律师事务所郑好律师分析:“如果我们把故事背景从上个世纪放在当下,李雪莲的信访行为是不合适的。”
(一):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不适合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郑好律师认为:“李雪莲所状告的法院院长、县长、市长是可以的,因为他们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她无权就其丈夫秦玉河与她‘假离婚’一事进行信访,作为化肥厂的普通工人,其丈夫显然不属于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
(二)李雪莲事件不属于信访受理事项,可以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