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出具的带有延庆法院公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显示,赵女士起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纠纷一案,经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已决定登记立案,落款时间是“2016年11月15日”。
探员追访
指定管辖申请能否获准
专家律师“不看好”
当事人起诉前需确认法院有管辖权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告诉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在司法实践的原则上,民事案件原告当事人自己需要从案件诉讼标的额和影响等情况确定符合哪个级别的法院管辖,进而直接到对应级别的法院去立案。
法院一旦立案,一般会采取“管辖权恒定原则”,即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恒定。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如果赵女士一方认为,本案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则其应当直接到相关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进行立案。
法律没有明确限制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张律师表示,由此可见,指定管辖只能由上级法院来指定。
当事人不是提出指定管辖的主体
华北电力大学民诉法教授王学棉向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表示,指定管辖的原因分为两种,
一是事实原因,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行使管辖权:比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二是法律原因,即原本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法律上的相关规定不适合审理相关案件,比如法院是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工作人员是一方当事人,或者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或者是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王学棉表示,此案中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理由不充分,因为该案目前既不属于上述的指定管辖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也不存在。当事人虽然质疑延庆法院对该案公平审理的可能性,但对此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延庆法院会出现不公正审理的情况。此外,在主体方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也属于“前所未有”,一般来讲,指定管辖都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王学棉分析认为,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提出指定管辖申请的权利,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此举更像一种诉讼策略或者诉讼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认为应该由中院负责审理案件,只需要提高案件的赔偿标的到中院管辖的金额标准即可,但是,提高诉讼标的,则要承担未获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部分,原告方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