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昀口供:我到了案发现场以后李文浩在客厅,安排李慧、李文浩把尸体抬到客厅后面的楼梯下以后,我们三人就擦地上的血。
李文浩的口供:“在擦拭地面脚印时,我拿了一个沙发靠垫擦,李慧拿了拖布交给董昀擦。董昀让从里向外擦,人倒着走,不要留下新的脚印。”
从1979年以来的刑诉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叫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加以处罚。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马朝晖被杀案一审宣判之后就开始跟踪关注案件审理的进展。
洪道德:证据不能自我证明真假,一定要有一个事实,至少要有两个证据,才能够构成相互印证,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来指向一个事实,那么这个事实才能够变成我们法律上能够认定,能够采纳的一个事实,这是证据学上基本的原则和原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这起杀人案,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找到凶器的下落,而董昀和李文浩的口供对凶器的下落有着不同的说法,并且,他们两人的说法同时出现在了山西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
董昀:凶器的去向,当时他们让我做有罪证供的时候,我做的是李慧、李文浩给了我,我把衣服烧了,把凶器扔到河滩了,李文浩做的是他把凶器拿走,扔到工地给埋了。
虽然指控董昀犯罪的客观证据疑点重重,但是,法院认定这些证据和董昀等人的口供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2014年,山西省高院终审裁定董昀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但是,董昀说,最终给自己定罪的重要证据:口供,内容都是虚假的。
遭遇刑讯逼供受害人签字故意写错名字
2003年在马朝晖被杀害之后,李慧、李文浩曾经两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最终都因证据不足而告终。直到2006年2月14日,警方在同一天对李慧、李文浩和董昀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这是案发近3年来,董昀第一次成为马朝晖被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董昀称所有有罪证供都是2006年的2月14号被关到临汾绿苑度假村宾馆做出的,当时他被关到3月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