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青岛市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还依据于某海提供的一些虚假证据,在2015年4月13日、16日就上述涉案摄像头,分别出具了“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书”,两份鉴定书的鉴定总价合计为16870元。
这两份鉴定报告,成为城阳检察院批捕和公诉张翠云的重要证据。
城阳区人民法院则证实,这两份鉴定中的检材规格型号与实际不符,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关联性,他们对鉴定出的物品价值不予认定。
2015年8月18日,张翠云被关押4个月后,青岛市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第三次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此次鉴定的总价值为5522元。
这次鉴定的检材型号,不仅与前两次有所不同,城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还把被砸毁摄像头的运费、安装调试费、纯利润、税金全部加了进去。
张翠云又对该鉴定提出异议。
城阳区法院认为,“需委托并由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复核认定”。另外,该案在审理期间,法院已对公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建议书,“建议补充认定涉案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但直至判决书下达,公诉机关也没将这些证据移送至法院。
而本案的审判时限,已不允许法院继续延期审理。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青岛中院和最高法已经分别批准延期审理各三个月,审限已经用尽。
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张翠云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案中相关委托事项的函”,可以认同为鉴定依据,并指控其涉案物品价值为6558.84元。
城阳区人民法院则认为,这个函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意见的证据形式要件,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定效力。
检方却坚称,这份函件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张翠云一审被判无罪后,9月21日,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张翠云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欲就此采访该案公诉检察官,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检察官被抽调到其他专案组为由,未对相关质疑进行回应。
虽然张翠云一审被判无罪,但她仍是城阳区司法界的难题。在当地多个官方人士口中,张翠云是难缠的上访户,尤其这次她极端地选择了住在法院门口8个多月。
记者采访发现,张翠云目前给当地司法带来的尴尬,根源并不复杂。













